快速答案:歐盟化妝品標籤需要哪些語言?
歐盟化妝品標籤並沒有一套適用於所有市場的單一語言方案。《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第1223/2009號(EC)化妝品規例》第19(5)條容許各目的地成員國,就標稱內容量、保存期限資料、注意事項、產品用途,以及某些透過隨附資料或銷售點提供的資料決定所用語言。大多數市場要求使用其國家語言;芬蘭要求同時使用芬蘭語和瑞典語,而塞浦路斯則按不同標籤欄位採用不同規則。成分表須依照歐盟通用成分名稱詞彙表,而不是一般翻譯。應在包裝設計稿獲批前建立語言矩陣,並由歐盟責任人或相關主管機關確認每個目的地的要求。

即使配方、安全評估及CPNP通報完全不變,在德國合規的標籤,在法國、芬蘭或塞浦路斯仍可能不合規。對自有品牌而言,語言規劃既屬法規合規工作,也是包裝設計稿管理的一部分。較穩妥的流程是先確認銷售國家名單,逐項核對必須標示的文字與目的地規定,並在付印前完成翻譯定稿。
本指南說明哪些化妝品標籤欄位受各國語言法規管制,提供歐盟27個成員國逐一市場的規劃表,並說明如何管理多語言包裝,同時避免混淆成分表、宣稱及通報義務。這是一份實務規劃指南,不能取代歐盟責任人或各目的地市場主管機關的審核。
歐盟化妝品標籤按第19條需要列出甚麼?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第1223/2009號(EC)化妝品規例》第19條要求指定資料以不易擦除、清晰易讀及可見的文字顯示於容器和包裝上,只有有限情況可例外安排位置。必須資料包括歐盟責任人的名稱及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國、標稱內容量、保存期限資料、注意事項、批次識別、如未能從產品呈現方式清楚辨認時的產品用途,以及成分表。[1]
歐盟規則本身已統一,但語言條款只適用於指定項目。第19(5)條規定,第19(1)(b)、(c)、(d)及(f)項資料,以及第2、3及4款涵蓋的資料,其語言由各國法律決定。[1] 因此,品牌不應假設所有印刷元素都遵循同一套翻譯規則。
| 標籤欄位 | 第19條條文 | 國家語言要求 | 實務提示 |
|---|---|---|---|
| 歐盟責任人的名稱及地址 | 19(1)(a) | 並非第19(5)條交由各國決定語言的欄位 | 使用法律上正確的名稱及實體地址;如列出多個地址,應清楚標示PIF所在地址。 |
| 進口化妝品的原產國 | 19(1)(a) | 並非第19(5)條交由各國決定語言的欄位 | 不要假設一段市場推廣文字會自動符合原產地標示要求。 |
| 標稱內容量 | 19(1)(b) | 適用目的地國家的語言規定 | 符號及公制單位可以減少文字量,但任何必須使用的文字仍須符合當地法律。 |
| 最低保存期限或開封後使用期限 | 19(1)(c) | 適用目的地國家的語言規定 | 適用時使用指定符號,並把任何隨附文字本地化。 |
| 特別注意事項及專業用途警告 | 19(1)(d) | 適用目的地國家的語言規定 | 完整翻譯安全含義,包括附錄規定的強制用語。 |
| 批號或識別參考編號 | 19(1)(e) | 並非第19(5)條交由各國決定語言的欄位 | 確保識別編號與生產及追溯紀錄一致。 |
| 產品用途 | 19(1)(f) | 適用目的地國家的語言規定 | 只有在產品用途可從呈現方式清楚得知時才可省略。 |
| 成分表 | 19(1)(g)及19(6) | 使用歐盟通用成分名稱系統 | 不要把INCI形式的成分名稱翻譯成一般消費者用語。 |
| 隨附說明書、標籤、膠帶、吊牌、卡片或銷售點告示 | 19(2)–(4) | 適用目的地國家的語言規定 | 這些只是符合特定條件時可採用的標示方式,並非普遍容許把文字移離包裝。 |
歐盟各市場化妝品標籤語言要求
下表是歐盟27個成員國的包裝設計稿規劃基準,說明第19(5)條欄位一般所用的語言,而不是涵蓋所有可能影響宣稱、回收標誌、氣霧劑、生物殺滅劑或其他產品類別的規則。印刷前,應就實際SKU、銷售渠道及地區確認最終語言矩陣。多語言國家及有特殊處理要求的欄位尤其需要注意。
| 歐盟市場 | 必須提供予消費者的資料所用語言 | 包裝設計稿提示 |
|---|---|---|
| 奧地利 | 德語 | 當地管制的必須欄位使用德語。 |
| 比利時 | 按語言地區使用荷蘭語、法語或德語 | 如作全國分銷,應規劃所有目標地區所需語言,並確認銷售渠道實際覆蓋的地區。 |
| 保加利亞 | 保加利亞語 | 西里爾字母包裝設計稿須由母語人士核對準確性,並檢查可讀性。 |
| 克羅地亞 | 克羅地亞語 | 各包裝組件的警告用語應保持一致。 |
| 塞浦路斯 | 標稱內容量、保存期限及產品用途可用希臘語或英語;注意事項須用希臘語 | 塞浦路斯按欄位採用不同規則:第19(1)(d)條的注意事項必須使用希臘語,而(b)、(c)及(f)項則可使用希臘語或英語。[2] |
| 捷克 | 捷克語 | 正確使用捷克語變音符號,並以實際版面檢查最小字體大小。 |
| 丹麥 | 丹麥語 | 把安全及產品用途說明本地化,但不要翻譯成分名稱。 |
| 愛沙尼亞 | 愛沙尼亞語 | 把翻譯與最終CPSR內的注意事項逐項核對。 |
| 芬蘭 | 芬蘭語及瑞典語 | 指定資料必須同時使用兩種語言;Tukes列明標稱內容量、保存期限資料及使用說明均須以兩種語言提供。[3] |
| 法國 | 法語 | 除第19(5)條外,法國的消費者語言規定亦可能影響自願提供的產品介紹及宣稱。 |
| 德國 | 德語 | 在包裝設計稿放行前完成必須消費者資料的翻譯。 |
| 希臘 | 希臘語 | 不要因塞浦路斯接受英語,就假設希臘也接受同樣做法。 |
| 匈牙利 | 匈牙利語 | 黏着語中的長句可能明顯拉長文案,應及早檢查版位。 |
| 愛爾蘭 | 英語;愛爾蘭語可與英語並列 | HPRA指出,標籤應使用英語,或同時使用愛爾蘭語及英語。[4] |
| 意大利 | 意大利語 | 注意事項及產品用途應使用一致的意大利語術語。 |
| 拉脫維亞 | 拉脫維亞語 | 更換字體及輸出校樣後,檢查所有變音符號是否正確。 |
| 立陶宛 | 立陶宛語 | 應核對最終印刷校樣,而不只是原始翻譯檔案。 |
| 盧森堡 | 法語、德語或盧森堡語 | 按預定上市渠道,與歐盟責任人及分銷商確認所選語言。 |
| 馬耳他 | 馬耳他語或英語 | 當地實施規則接受以馬耳他語或英語提供受本地管制的標籤資料。[5] |
| 荷蘭 | 荷蘭語 | 不要只因英語普遍能被理解,就依賴英語版本。 |
| 波蘭 | 波蘭語 | 歐盟法院已確認,必須提供的產品用途資料,須以指定語言顯示在法例容許的標籤載體上。[6] |
| 葡萄牙 | 葡萄牙語 | 應使用歐洲葡萄牙語,不要假設巴西葡萄牙語可以直接互換。 |
| 羅馬尼亞 | 羅馬尼亞語 | 在印前階段確認特殊字元及標點沒有遺漏或變形。 |
| 斯洛伐克 | 斯洛伐克語 | 不要未經專門的斯洛伐克語審校,就直接重用捷克語文字。 |
| 斯洛文尼亞 | 斯洛文尼亞語 | 斯洛文尼亞語須與鄰近的南斯拉夫語支語言清楚區分。 |
| 西班牙 | 西班牙語 | AEMPS要求至少以西班牙語提供標稱內容量、最低保存期限、注意事項及產品用途;實際銷售地區如有其他區域消費者語言規定,亦須另外評估。[7] |
| 瑞典 | 瑞典語 | 受國家層面管制的必須資料使用瑞典語。 |
因此,只有當同一包裝設計稿包含所有目的地所需的語言,而且仍然清晰易讀時,才可能使用單一「歐盟標籤」。本表並不表示,共用同一語言的不同國家可以毋須審核便直接沿用同一翻譯;術語、強制用語、分銷商要求及其他國家消費者規則仍可能不同。
為甚麼成分表的處理方式不同
成分表受第19(1)(g)及19(6)條規管,不屬於第19(5)條的國家語言清單。成分名稱必須使用歐盟委員會編製及更新的詞彙表所列通用成分名稱。該詞彙表會考慮INCI等國際認可系統,適用的色素則使用CI命名法。[8]
這會引起一個常見錯誤:因為標籤其他部分已本地化,品牌便把Aqua、Glycerin或植物學名稱翻譯成一般語言。這樣做可能破壞標準化成分申報。需要時翻譯消費者使用說明及產品用途,但成分名稱應保留法規指定的命名方式。
成分申報仍需持續按法規更新。適用時,納米材料須在成分名稱後以括號標示「nano」;色素可使用CI編號;香料致敏原必須按照《化妝品規例》規定的名稱及濃度門檻作申報。語言規劃不能與現行的歐盟香料致敏原標籤要求分開處理。
如何建立適用多個市場的化妝品標籤
- 確認最終目的地清單:列出所有會接收該SKU的歐盟國家、語言地區、網上配送地區及專業渠道。
- 整理主版本的必須標示文字:以最終配方、CPSR、附錄限制、產品用途、淨含量、保存期限標示方式、歐盟責任人資料、原產地說明、批次格式及成分表為基礎。
- 建立欄位與市場矩陣:把第19(5)條文字與標準化名稱、識別資料、符號及自願市場推廣文字分開。
- 安排法規翻譯:向譯者提供產品背景、預期用途、受限制用語及字數限制;安全說明不應依賴一般機器翻譯。
- 選擇包裝架構:按版面空間、成本、庫存及法定標示位置限制,比較適用全歐盟的多語言紙盒、各市場專用設計稿、加貼標籤、摺疊式標籤或說明書。
- 按原始文件審核包裝設計稿:把標籤與CPSR、PIF、CPNP紀錄及成品化妝品規格逐項核對。
- 進行語言及視覺校對:在最終刀模線稿上檢查語意、標點、符號、字體支援、對比度、可讀性、容器與外盒的標示位置,以及條碼留白區。
- 批准並納入版本控制:記錄設計稿編號、修訂版、目標市場、批准日期,以及使用該版本的批次,並納入品牌的批號及產品追溯系統。
這個流程可避免自有品牌項目常見的問題:在安全評估人員、歐盟責任人、分銷商及譯者尚未就必須文字達成一致前,便批准視覺上已完成的包裝。太遲才翻譯,容易造成文字過度擠迫、使用未獲批准的縮寫,或遺漏所需語言。
貼紙、說明書及QR碼能否解決版面空間不足?
加貼標籤及貼紙
受妥善控制的貼紙可以是製作市場專用版本的實用方法,但不得遮蓋其他必須資料、在正常處理時脫落,或令標籤難以閱讀。歐盟責任人及分銷商應在貼附前批准翻譯文字、位置、物料相容性及版本控制安排。
說明書、吊牌及卡片
第19(2)條只在因實際原因無法把指定注意事項及成分表放在容器和包裝上時,才容許把這些資料放在隨附或附着的說明書、標籤、膠帶、吊牌或卡片上。手指指向書本的符號或簡略指示,必須引導消費者查看相關資料。這是有限度的例外,而不是設計上的自由選項。[1]
對細小而沒有外包裝的肥皂、浴球及類似產品,如不能採用上述基於實際原因的例外,第19(3)條容許在銷售點提供成分表。品牌應記錄採用此例外的理據。
QR碼及數碼標籤
QR碼可用來補充翻譯、使用教學或更新後的品牌內容,但第19條一般不容許以網站取代實體標籤上的必須資料。歐盟法院在C-667/19號案件中裁定,單純引用公司另一份目錄,並不符合必須資料可採用的標籤方式。[6] 除非某項法律條文明確容許只以數碼方式提供,否則應把數碼內容視為補充資料。
語言規定如何影響CPNP及分銷
CPNP是一套中央化通報系統。產品完成通報後,一般毋須再在歐盟各國另行進行化妝品通報。[9] 但這並不代表已通報的標籤會自動適用於每個市場。實體產品仍須符合目的地國家的語言法規。
分銷商在把產品投放市場前,須以應有的謹慎態度行事,確認必須標籤資料已齊備,並符合第19(5)條語言要求。如分銷商為遵守國家法律而主動翻譯任何標籤內容,第13(3)條可能觸發分銷商在CPNP作出通報的義務。歐盟委員會的CPNP指引亦明確把進行這類翻譯的分銷商列為平台使用者。[9]
實務上,關鍵在於做好變更管理。翻譯後的貼紙、紙盒或說明書不只是銷售物料,而是受法規控制的包裝設計稿版本。歐盟責任人、品牌、製造商及分銷商應事先訂明由誰負責批准翻譯、辦理所需的CPNP通報、分開管理庫存及產品市場放行。如要了解更完整的上市流程,可參閱ZICAIL的歐盟化妝品合規指南。
歐盟標籤語言常見錯誤
- 所有市場都使用英語:即使消費者普遍看得懂英語,也不能取代國家法律指定的語言。
- 翻譯INCI成分表:把成分翻成一般用語,可能與法規指定的通用成分名稱衝突。
- 只翻譯外盒:部分資料亦必須出現在直接容器上,但仍須按第19條的例外規定處理。
- 芬蘭漏掉其中一種語言:只使用芬蘭語或只使用瑞典語的設計稿,都不符合指定欄位的雙語要求。
- 把塞浦路斯簡化為「希臘語或英語」:注意事項必須使用希臘語,即使其他指定欄位可以用希臘語或英語。
- 為了方便而把警告移到說明書:使用第19(2)條方式前,必須先符合「實際上無法放在包裝上」的條件。
- 假設CPNP可取代當地標籤審核:中央化通報與目的地語言合規是兩項獨立義務。
- 忽略網上配送地區:標籤必須在化妝品實際提供予最終使用者的地區合規,而不只是倉庫所在地合規。
- 批准後再改文字:即使只是很小的翻譯修改,也可能改變注意事項、宣稱或產品用途,因此應納入包裝設計稿變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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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有品牌項目而言,最有效率的做法,是在刀模線稿定稿前確定語言方案。ZICAIL可與你的歐盟合規合作夥伴協調配方文件、必須注意事項、成分申報、批次編碼、包裝排版資料及各市場專用設計稿。最終合規放行仍須由指定歐盟責任人確認,並完成目的地市場的合規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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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化妝品標籤語言常見問題
歐盟化妝品標籤只用英語是否足夠?
通常不夠。愛爾蘭及馬耳他接受相關標籤欄位使用英語;塞浦路斯亦容許標稱內容量、保存期限及產品用途使用英語,但注意事項必須用希臘語。大多數其他歐盟市場均要求第19(5)條欄位使用其國家語言。
INCI成分表需要翻譯嗎?
不需要。成分名稱應依照歐盟通用成分名稱詞彙表,以及適用的INCI或CI慣例。不要用一般語言翻譯取代標準化成分名稱。
一款多語言包裝能否在歐盟27個國家全部銷售?
原則上可以,前提是包裝包含所有必須語言,而且全部必須資料仍然清晰可見、易讀、不易擦除並放置正確。實務上,受包裝空間、翻譯長度、分銷商需要及地區規則影響,使用兩組或以上設計稿通常更可靠。
CPNP通報是否已涵蓋標籤語言?
沒有。CPNP把產品通報中央化,但標籤仍須獨立符合各目的地市場的語言法規。由分銷商主導的翻譯,也可能令分銷商產生CPNP通報義務。
可以用貼紙補回缺少的語言嗎?
有可能,但修正後的標籤仍須合規、耐用、清晰易讀及可追溯,而且不得遮蓋必須資料。歐盟責任人及分銷商應在放行前批准文字及貼附流程。
自願宣稱需要翻譯嗎?
第19(5)條特別規管列明的必須資料,但宣稱及其他面向消費者的文字亦受第20條、化妝品宣稱共同準則及各國消費者語言規定約束。應審核整體呈現,而不只是必須欄位。
網上銷售是否代表包裝毋須使用當地語言?
不是。如產品在某成員國提供予最終使用者,目的地語言要求仍然適用。網上產品頁的翻譯通常不能補救不合規的實體包裝。
資料來源
[1] EUR-Lex。整合文本:《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第1223/2009號(EC)化妝品規例》
[2] 塞浦路斯共和國衞生部藥劑服務。化妝品標籤
[3] 芬蘭安全與化學品管理局。化妝品標籤
[4] 健康產品監管局。化妝品標籤
[5] Legislation Malta。《化妝品(實施)規例》
[6] 歐洲聯盟法院。C-667/19號案件判決
[7] 西班牙藥品及醫療器械管理局。第1223/2009號(EC)規例常見問題
[8] 歐盟委員會。CosIng-成分詞彙表
[9] 歐盟委員會。化妝品通報平台
